我是佔理兒。
年初陝西長治那起因為狗咬人被打死,狗主人不滿帶人上門打砸,結果被反殺的案子,昨天天開庭了——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提起公訴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可在咱們普通老百姓的認知裡,他的行為就是’正當防衛‘。當然,咱老百姓肯定不如檢察機關懂法。咱們有的只是生活經驗賦予的最樸實的’是非觀’。
這種觀念不一定對,但包含了咱們的普遍期待,或是擔憂。期待惡人有惡報,擔憂對合法公民的錯誤懲罰,會讓惡人更加猖狂——因為惡人如今已經很猖狂了。
這是咱們支持’正當防衛’的初衷。
我認為這就是’正當防衛’,除了眾所周知的原因外,幾乎所有人都忽略了一個最重要因素——人體生物本能。
一些小伙伴可能不太了解事件,我簡單介紹一下。
今年大年初二下午3點多,山西長治某村里,村民A的兒子出門打水,被B家拴在樹上的狗咬了,兒子就把狗打死了。兒子回家告訴了母親,母親就跟B家微信商量,未果的情況下,A家母親就報了警,然後民警聯繫B家到派出所協商處理,B家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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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7點多,B家糾集3名男性親屬,來到A家砸門,踹開大門後又砸了A家門窗。兩家人隨後在院子裡發生爭吵,隨後B家數名女性和附近鄰居聽到動靜,也來到A家院子。
事件很快由爭吵升級為團體肢體衝突,打鬥中A家父親拿起窗台上的刀,對著毆打自己的多人揮、刺。 B家一成員被刺傷後被送到醫院救治,最終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大致就是這麼個事,相信大家也能看出來,這起案件起因很簡單,雖然看起來有關聯,但本質上其實是兩個事。
A兒子打死B家拴在樹上的狗,這屬於民事糾紛。這事裡A兒子和母親的做法是對的,主動聯繫B家協商,未果後報警處理。但是B家並沒有配合警方的協商,這的確不太對。
民事糾紛範疇的事,到此為止。
晚上發生的出了人命的事,自然屬於刑事範疇——明顯就是有B家想仗勢欺人,結果A家父親拼命自衛反擊,B家邊偷雞不成蝕把米。
下午警察讓B家協商,他們不配合,原來是早有預謀。晚上糾集多人,在未經A家同意的情況下破門而入,並且打砸破壞人家財物,這是犯罪行為,沒啥好說的。
關於過程,兩家人說法不一樣,A家說帶著棍子鐵鍬,B家說空手;A家說9人圍著60歲父親打,父親無奈才拿起窗台上的刀亂揮,父親身上多處淤青,鼻樑骨折;B家說根本沒打,他們只是去商量,結果被A家父親就拿刀揮刺,但是B家妹妹承認砸了A家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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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頭肯定有人說了假話,究竟打沒打,警方那邊肯定有證據,事後A父肯定做過傷情認定,檢察機關手里肯定有這方面資料。
我和大家一樣,傾向於B家妹妹說了假話。因為真要是有商量的想法,下午就該去警察局,而不是晚上多人硬闖民宅。
說句難聽的,山里的野生動物都有領地意識,懂得不能隨便到別人領地撒尿。 B家這些人會不知道他們硬闖別人家,是啥性質?
衝突升級成打鬥後,接下來其實大家都容易理解,情緒上頭,腎上腺素飆升,行為就難以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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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那一刻不只是外在身體在戰鬥,人類數百萬年進化留下來的生存本能,也加入了戰鬥:心跳加速供血能力提升,生存危機感讓神經高度警惕,反應速度、肌肉力量的瞬間爆發。
這些內在的生理反應,在感受到生命危險的時候,是自動’生效’的。就像你在危急關頭一下子能跳得很高,父親看到孩子摔倒、瞬間就能快速爆發,做出保護動作一樣。這是生物本能,是不受人體控制,刻在基因序列裡、自動觸發的保命響應機制。
而這恰恰是問題所在。在人體本能控制我們身體的那些短暫時刻,我們其實失去了對身體的完全控制。這種情況下,要求一個充滿自保慾望的人,去和本能搶奪身體的控制權,是不是稍微有點違背常理呢。
就像讓你去摸一個滾燙的東西,並且要求你控制住手,不要縮回來,是不是有點故意為難的意思。
說這些是啥意思呢,在某些特殊、危及生命的情況下,對正當防衛的權力,應當考慮人體生理機能,對行為的控制因素。而不是只要求人具備判斷形勢、控制行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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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很不理解為啥檢察機關會將A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當然大家也相信,檢察機關做出這種認定,是基於現有法律的嚴格規定。
只不過目前的規定,並沒有考慮生理本能這個因素,甚至有些不近人情,導致很多’正當防衛’情形被認定成了違法,各打五十大板,然後咱老百姓就越來越不敢行使’正當防衛’權,而惡霸們則養成了仗勢欺人的惡習。
我舉兩個例子。
去年一個夏天晚上,鄭州一對年輕夫妻,帶著10多歲的女兒在路邊散步。結果地攤上一名喝了酒的中年男子,伸手就去拉扯女孩的裙擺,同時嘴裡還說著不干不淨的污穢之詞。
這事放到哪個父親身上,肯定都忍不了。於是女孩父親就跟喝酒男子起了衝突,倆人打起來後,男子的幾名同伴,也特麼加入一起毆打女孩父親。
女孩母親根本攔不住,女孩看著父親被摁在地上拳打腳踢,大哭大叫’他掀我裙子”救救我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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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更想不到的是,事後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第一份警情通報,竟然是’互毆’。傻子都能看出來,這位父親只是在保護女兒,行使正當防衛權。
這事會對女孩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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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騷擾我,爸爸保護我被打,警察蜀黍卻說我爸這不算正當防衛。那以後有人騷擾我,我是不是得忍著,不讓爸爸知道?不然爸爸會挨打,而且沒人能給爸爸撐腰。
後來在輿論洶湧,事件發酵上熱搜以後,警方才出了第二份通報,修改了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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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看到了,現實中應該也感受過,面對一些壞人的侵害,正常人想行使正當的防衛有多難。
網上大家看到過很多例子,衝突中老實、忍耐的一方,任憑另一方把自己打得頭破血流,都不敢還手,是因為啥?
去年青島嶗山某景區,一路虎女司機逆行,正常行駛的退役軍人只是沒有讓行,就遭到女司機辱罵,扇巴掌,拳頭打臉。
為啥一名退役軍人,沒犯任何錯,卻在遭受侵害時,不選擇反擊?不選擇用武力哪怕是控制住女司機?只能在事發之後,追究女子的法律責任,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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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明顯,他絕對擁有反擊或製服女司機的能力,但是不敢用,萬一把女司機弄傷,擦破點皮,弄出點淤青,自己可能還得掏醫藥費。
更為難得的是,在被辱罵、被毆打的情況下,他得控制住憤怒的情緒,控制住腎上腺素的躁動。
女司機又為啥敢動手,打一個成年男性呢?這個問題留給大家。
我也看到有朋友提到,這事要是發生在老美那邊,私闖民宅如果拒不離開,並且有攻擊行為的情況下,主人是可以果斷開槍的。的確如此,不論是美國大片,還是現實,確實有不少這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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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美這種規則,當然有它的特殊性,是建立在允許持槍的這個前提之下的。因為槍的殺傷力太大,壞人有槍的可能性很大,同時所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也遠比棍棒這些冷兵器大,因此有必要將合法公民保護自身的能力和權力,也提高到同一水平。
不然,搶劫的拿著槍進入你家,你只能拿刀、拿棍子,大概率搶劫就氾濫了。
如此一對比,其實問題也就很清晰了。
咱們這邊呢,目前的問題是:合法老百姓在受到侵害時,行使正當防衛的限制比較多,要求比較高,再加上不少案例咱們都覺得是正當防衛,可是最終卻被判違法。慢慢地,老百姓心裡自然對’正當防衛’產生了恐懼。因為經常得不償失嘛。
另一方面咱們知道,早些時候凡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多多少少都需要承擔點責任。但如今這方面的判定改了,交警越來越客觀公正了,騎車闖紅燈被撞,自己承擔全責,還要給機動車修車。
這樣的變化大家能感受的出來,為啥會有這樣的變化呢?因為’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式調解,導致碰瓷成了普遍現象。
在正當防衛上,如今也是差不多的情形,很多明明是惡人先動手的情況下,正常人卻不敢還手,不敢反擊,只能事後報警。可是萬一侵害致命、萬一對方也被情緒和本能控制,停不了手,而咱們也被攻擊的失去反抗能力呢?
事後報警,能追究惡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咱們身體或生命的損傷,如果無法恢復或挽回,那追究惡人的法律責任,對咱們個人來說,還有啥意義?
所以是時候做出些改變了:要讓每個人都敢於維護自身正當權力,也要讓那些主動侵犯、傷害別人的人明白:他人的反擊是理所應當的。如果事後還能追加追究這些惡人的法律責任,就更完美了。
故意欺負別人,憑啥輕饒了你。
所有人都應該有這種認知。當所有人都有了這種認知的時候,好人沒顧慮了,惡人自然也就不張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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