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雲林縣遊泳選手因在4月21日練習時違反跳水規定,被取消參賽資格,執行委員會(下稱執委會)於113年4月25日公告說明裁判處理經過,並表示尊重裁判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執法,也在今天表示,原則尊重於程序無虞下依規定處理,並重申應在維護所有選手的參賽權益及照顧選手相關需求的基本立場上,予以審慎考量及研處。
依據執委會查證,賽前已在技術會議宣導為維護選手暖身安全,練習時禁止任何形式跳水,4月21日練習現場查獲有選手跳水入池時,裁判認為該名選手屬違規案例,依技術手冊及競賽規程做成違規記錄表,並決定取消其參賽資格。執委會亦表示,尊重裁判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執法,如各單位競賽時有賽事爭議,也應循程序提出申訴,競賽組將適時提出協助,以維護競賽公平。
體育署指出,有關報載該名選手「必須禁賽1年」說法,並非事實。依據全中運競賽規程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情節嚴重者,經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並得報本部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年度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依據執委會公告說明之查證情形,該名選手及其教練當場未提起申訴,裁判長亦未要求召開「審判委員會議」,因此並無禁賽1年的問題。
體育署署長鄭世忠則表示,各協會裁判養成教育過程,一定要不斷教育所有裁判人員。裁判存在的目的在於協助運動選手順利參賽以及創造好成績。若選手有違規不妥之處,在取消參賽資格之前,更應考量是否可以以其他替代方式降低違規,例如增加工作人員人力現場維持秩序。過去一年來,體育署與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一再宣導,要以選手的需求為最高工作原則,「我要再次向各單項協會呼籲與強調,『服務選手』絕對是所有裁判執法第一優先,更是協會所有行政作為應納入的思維。」
最後,有關全中運遊泳技術手冊規定之「全面禁止任何形式之跳水」相關國際規範及妥適性,體育署將要求中華民國遊泳協會就上開規範,邀請遊泳國際裁判與專家學者,進行研議檢討。
標題:全中運/澄清跳水選手未禁賽 體育署重申維護選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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