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汽車日前將後車牌遮蔽,行駛在國道5號坪林路段,自以為若有違規就不會被取締,沒想到卻遭國道警方一路尾後,人車在頭城交流道出口攔下。經警檢查發現是「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依法開單舉發,最高可罰處48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等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也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國道警說,常發現有駕駛人利用紙板、玩偶、抹布等物品遮蔽車牌,更有駕駛人加裝電動翻轉號牌;或是電動遮牌裝置,試圖掩飾、隱蔽車籍身分,藉以規避交通違規甚、伺機從事不法行為,殊不知這些違規樣態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之規定舉發。
日前有汽車駕駛將後車牌遮蔽,行駛在國道5號坪林路段,自以為聰明,若因違規就不會被警取締,沒想到國道警獲報一路尾後,在頭城交流道出口處人車攔下。經警檢查發現是「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最高可罰處48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國道警呼籲,遮蔽車牌除了規避違規取締外,在高速公路上如未申裝e-Tag,也會造成ETC收費系統無法辨識車牌而有逃費嫌疑,經查獲除開單舉發外,另追究歷次通行欠費。提醒用路人,在高速公路發現有車輛遮蔽號牌情形,可利用1968 App警政報案功能報案,手機開啟定位功能後,國道警方系統會自動判斷人員所在位置,並立即派巡邏車前往攔查,以防杜此類違規,確維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