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勞團今日赴勞團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應將「有薪天災假」立法,出勤應給雙倍薪資和提供交通協助,避免輪班制勞工被差別對待;對此,勞動部提出3點回應,強調勞工因天災發生未出勤,僱主宜不扣發工資。
針對勞團訴求,勞動部回應,第一、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依本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第二、本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至勞工如因天災等因素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亦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論處。另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惟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因難以歸責於僱主,法令未強制規定僱主應照給工資,然僱主本應照扶勞工,爰建議宜不扣發工資。
標題:勞團要求「天災假」立法 勞動部3點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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