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人壽連踩2道紅線 共挨罰180萬

▲第一金控總部大樓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

第一金(2892)旗下第一金人壽在金管會保險局一般業務檢查時遭揪出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有不利保戶事項,以及保戶撤銷契約時出現缺失,2大作業紅線共挨罰180萬元。

第一金於28日金管會公告裁罰後,同步發出重大訊息,強調爭議部分已就相關改善計畫落實執行,不過目前尚未收到裁處書。

金管會指出,第一金人壽在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時出現兩大缺失,包括:

一、貴公司辦理112年5月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決策作業,對同一區隔資產帳戶之不同商品有宣告利率調整不同幅度者,宣告利率會議決議僅調升部分現售商品宣告利率,其餘商品則維持不變之情形,惟宣告利率會議對於停售、現售商品宣告利率是否調整之檢核,未見對各商品如何調整之評估及理由,不利停售商品保戶權益之保障。

金管會認為,第一金人壽未依規定辦理商品宣告利率調整,112年5月宣告利率會議資料未見有討論停售、現售商品宣告利率調整利率之評估及理由,且查貴公司112年7月、112年12月及113年2月宣告利率會議,皆有未就同一區隔資產帳戶下之現售及停售商品宣告利率具體評估分析之情事,顯示第一金人壽自112年5月以來持續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之情形,未落實公平待客原則,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及第24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120萬元罰鍰。

二、第一金人壽辦理保全作業,保戶於契約撤銷期間申請終止契約,惟因公司對契撤期檢核作業未以系統進行控管,而採人工審核保單,致保全人員作業疏漏未確認是否逾契撤期且未提醒保戶可採契撤方式辦理,致保戶須承擔解約費用之情形,與公司所訂終止契約作業相關內部規範不符。

金管會認為,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另外,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第一金人壽有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保全作業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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