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從事淫亂活動。淫亂行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交、雞姦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可是我們並沒有看到“夥同他人”裡面的他人是誰,被判了多久或是拘留了幾天,就算不構成犯罪,參加聚眾淫亂構成違法是妥妥的了。可是這“他人”到底是誰呢?我搜遍全網,終於找到了蛛絲馬跡,大家理性吃瓜,咂摸咂摸裡面的味道吧。
樂華里的兩個藝人曾經跟為吳某凡拉皮條的中間人有過“合作”? “夥同他人”裡的他人會是樂華娛樂里的嗎?樂華娛樂還有哪些頂流小生?這個一查便知:
這裡面和吳某凡交往過密的有誰?我冥思苦想不得知,大家一起研究研究吧?
#吳亦凡獲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爆炸性新聞:懷疑吳亦煩在監獄自殺未遂##吳亦凡一審被判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