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吳某某、陳某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值得關注。
被害人朱某系江蘇省某中學教師,被告人吳某某系朱某的親屬。吳某某在與朱某發生矛盾後多次向被告人陳某某提及此事,陳某某提出可以通過獲取朱某個人信息並在網上發負面帖子抹黑朱某。吳某某遂向陳某某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證信息,以便查詢朱某的個人信息。2020年5月,陳某某以人民幣13150元(幣種下同)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購買包含朱某及陳某某前女友楊某等人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購票記錄等信息1442條。其中,涉及朱某、楊某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行程信息299條,其他與朱某、楊某等人具有時空交叉關聯人員一般身份信息1143條。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後被告人陳某某將獲取的信息發給被告人吳某某,吳某某從中挑選了部分與朱某同一時間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員信息(涉及在該中學就讀、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學生等共計20餘人),用於撰寫帖文,後由陳某某修改帖文並支付費用交由專門發負面帖子的鄧某等人(另案處理),將詆毀朱某的不實帖文以多個吸引流量的誇張標題在知名網絡發布。帖子發布後在上述網站迅速擴散,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後教育主管部門至江蘇省某中學調查此事,該中學在校學生也紛紛向老師詢問相關事件,學校專門對帖子涉及的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輔導,朱某的教學和生活均受到較大的困擾。
其間,同案被告人陳某、湯某某、丁某某等購買並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買賣個人信息的消息,買賣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楊某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739條,售價從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1日判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用於實施犯罪,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項略)。宣判後,同案被告人丁某某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4日裁定準許上訴人丁某某撤回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莉
審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