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知名金控行員挪用61名客戶資金 挨罰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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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9)日公告,國泰金(2882)旗下國泰世華銀蘭雅分行行員挪用61名客戶資金,款項高達430萬元,核處800萬元罰鍰。

官員指出,國泰世華銀蘭雅分行前交易櫃員陳員自111年12月至112年6月間,擅自以客戶印鑑多蓋取款憑證取款、將客戶資料重建於自己之存摺磁條,再偽冒客戶簽名取款,及代收信用卡款或房屋稅款未即時入帳等手法挪用客戶資金,受影響客戶數共61人,總挪用金額約430萬元。

國泰世華銀指出,本行知悉本案後,於第一時間主動清查可能受影響的客戶,以確保客戶權益,並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本行已解僱涉案員工,並將全力追究其法律責任。針對金管會之裁罰,本行將虛心檢討,針對缺失事項持續改善並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嚴格要求同仁恪遵相關法令及規範。

金管會指出,國泰世華銀行涉及4大缺失,包括:第1、未落實執行磁條重建覆核機制,該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辦理磁條重建交易時,於系統輸入相關資料後,須於線上將交易資訊傳送主管即時授權,並經主管於線上覆核確認後始完成,惟本案該分行覆核主管未落實覆核系統與紙本存摺資料是否相符,即逕於系統進行覆核。

第2、國泰世華銀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之章戳保管及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該行代收稅費作業流程及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客戶繳交稅款後,應將帳務憑證及繳款證明聯,交由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覆核,由該有權簽章人員加蓋代收稅款章後,將收據交客戶收執。本案負責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未落實章戳保管,致陳員得自行拿取章戳蓋用。

第3、國泰世華銀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依據客戶信用卡繳款憑證所載之金額,於客戶面前清點無誤後,再執行系統記帳,並於交易完成後由系統自動列印客戶收執聯之收訖專用章。惟陳員收款後未即時入帳,並逕於信用卡繳款憑證蓋個人小扁章後,將繳款憑證交付客戶。

第4、國泰世華銀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該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該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除了裁罰800萬元以外,金管會同時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國泰世華銀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另外,國泰世華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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