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發室也很好地幫助他的朋友出售8000萬元人民幣,以超過2300萬

▲看屋示意照,非當事人。(圖/記者項瀚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今(19)日指出,一名離職的房仲小張(化名)在4年前私下仲介8000萬元的豪宅,抽取2%傭金,結果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忘了申報160萬元的仲介所得,遭核定漏報所得稅,連補帶罰超過23萬元。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執行總監徐佳馨指出,雖然是4年前的事情,依稅法規定,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課的稅捐,核課期間為 5 年,從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 7 年;在核課期間內,另外發現有應徵的稅捐,應依法補徵;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就不可以再補稅了。

國稅局指出,小張仲介時,並未屬於房仲公司登錄在案的員工,他因熟識要賣高價豪宅的朋友,在110年間用自己的人脈幫忙促成8000萬元的豪宅交易,友人為了表達感謝按照交易金額2%給他160萬元的傭金,但忘了在111年5月報稅,後遭國稅局查調金流發現。

不過小張被追稅金計算並非160萬元全額計入。雖然小張拿不出成本,但國稅局仍將收取傭金收入160萬元的20%計算為必要費用,亦即32萬元(160萬元×20%)抵扣稅額,因此核算小漲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32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0.5倍。

若以小張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12%概算,小張除了要補繳15.36萬元(128萬×0.12)稅金以外,還要加上應補稅金0.5倍罰鍰,亦即7.68萬元,連補帶罰共23.04萬元。

「像小張這種案子最近抓到很多,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會有裁罰。」稅務人員指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傭金,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民眾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此外,徐佳馨也提醒,扣掉收入這事情要補稅外,小張可能還有別的罰金待繳,因為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標題:出發室仍然適合出售8000萬元納稅申報表的朋友,繳稅超過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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