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財經報道 記者 田剛】近期,中興通訊與三星電子圍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的全球性糾紛迎來多項關鍵司法裁決。當地時間4月30日,德國慕尼黑第一地區法院就雙方專利侵權糾紛作出當庭判決,中興通訊在主訴與反訴案件中同時勝出,成功獲得針對三星的德國禁令。而此前英國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審許可費判決,與德國、巴西、中國等多個司法轄區的裁決結果存在顯著差異,引發全球通信產業及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注。
糾紛緣起:全球許可協議續簽未果引發多法域訴訟
公開信息顯示,中興通訊與三星電子的專利爭議始於雙方2021年簽署的全球專利許可協議到期後未能就續簽事宜達成一致。此後,雙方在全球多個司法轄區相繼啟動法律程序,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條件展開博弈。
2024年12月19日,三星率先向英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定中興通訊全球蜂窩專利組合的FRAND許可費率;次日,三星又在德國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對中興通訊提起反壟斷訴訟,指控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作為應對,中興通訊於2024年12月在中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雙方涵蓋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FRAND交叉許可條款。
2025年1月起,中興通訊進一步在全球範圍內發起維權行動,先後在德國慕尼黑第一地區法院、統一專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巴西里約熱內盧州法院以及中國杭州等地對三星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三星則於2025年2月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在德國慕尼黑法院針對中興通訊提出反訴,雙方的全球專利糾紛全面升級。
多國法院接連作出裁決 普遍認可中興FRAND立場
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裡,德國、巴西、美國等多個國家的法院先後對雙方糾紛作出判決,絕大多數裁決均認可中興通訊在許可談判中的FRAND立場。
德國作為全球重要的知識產權司法轄區,在此次糾紛中多次作出關鍵判決。2026年2月25日,法蘭克福法院率先作出裁決,認定中興通訊提出的許可報價符合FRAND原則,而三星的反報價則明顯畸低。2026年3月,慕尼黑第一地區法院在相關案件中駁回了三星的禁令申請,明確認定中興通訊在涉案許可談判中的行為符合FRAND要求,這也是該法院首次在SEP案件中明確認定被告一方作為實施方已履行FRAND義務。
當地時間2026年4月30日,慕尼黑第一地區法院第七民事庭作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當庭判決:批准中興通訊針對三星的禁令申請,涉案專利為EP2654356(用於確定信道質量指示信息的方法和裝置);同時駁回了三星基於FRAND原則提起的標準必要專利反訴。中興通訊也因此成為德國乃至全球司法史上,首家在同日同庭的主訴案件與反訴案件中均就FRAND原則勝訴的企業。
在巴西,中興通訊同樣取得了重要進展。2025年1月23日,巴西里約熱內盧州司法機構授予中興通訊針對三星的初步禁令;2026年2月4日,巴西里約熱內盧州上訴法院撤銷了此前對初步禁令的暫緩執行決定,恢復了該禁令的法律效力。
美國方面,2026年1月30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駁回了三星提出的基於FRAND原則的合同訴訟以及相關反壟斷訴訟請求。中國法院也已依法受理雙方的FRAND交叉許可爭議案件,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
英國一審判決與國際共識存差異 專利價值認定引發爭議
與上述多個司法轄區的裁決結果不同,英國高等法院近期就雙方許可費爭議作出的一審判決,在許可費計算方式和最終金額上與國際普遍認知存在明顯偏差。
英國法院在本案中採用純粹的可比協議法測算許可費,最終確定的3.92億英鎊許可費金額,明顯低於中興通訊提出的FRAND報價。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SEP許可費司法實踐中,Top-down(自上而下)計算法是被廣泛採用的主流方法,德國慕尼黑、法蘭克福法院在雙方的平行訴訟中均採用了該方法,而英國法院此前審理的Optis與蘋果的訴訟案中,也使用Top-down方法對可比協議法的計算結果進行了交叉驗證。但在本案中,英國法院拒絕採用Top-down方法進行計算,甚至不允許將其用於交叉驗證。
在可比協議的選擇上,英國法院將中興通訊與三星、蘋果在特殊歷史背景下籤署的過往協議作為主要計算依據。行業普遍認為,這些歷史協議簽署時,中興通訊正面臨特殊的外部環境,且三星、蘋果作為擁有強勢市場地位的實施方,在談判過程中佔據明顯優勢,導致協議中中興通訊的專利價值被嚴重低估。德國法蘭克福法院在平行訴訟中已明確提出,此類歷史協議因許可期限、專利範圍、協商背景等方面的特殊性,不宜作為當前FRAND許可費的可比依據。
FRAND原則是全球創新生態的重要基石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FRAND原則,是保障全球通信產業健康發展、平衡創新者與實施者合法權益的核心準則,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德國、巴西、中國等多個司法轄區的法院通過獨立、公正的審理,均作出了認可中興通訊FRAND報價的裁決,充分體現了對創新者知識產權的尊重和對FRAND原則內涵的一致理解。
英國法院的一審判決所確定的許可費標準,嚴重低估了中興通訊多年來在無線通信技術領域持續投入研發所積累的專利價值,與FRAND原則的要求存在明顯偏差。據了解,該判決目前僅為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英國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業內人士表示,全球司法實踐在FRAND原則適用上的一致性,對於減少跨國專利糾紛、促進技術創新與產業合作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各國法院應當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基礎上,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準確適用FRAND原則,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全球創新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