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 放寬至10年

財政部外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8日修正發布「適用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未來外國納稅義務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將從原自繳納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預計10日正式上路。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

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期待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同步修正規定。修正後包括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皆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

財政部也同步增訂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若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解釋,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依規定,在修正發布後,自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案件若在自繳納之日起算至今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正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標題:外國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 放寬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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