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公布網紅課稅新制,明年六月底前為輔導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閔文昱、陳瑩欣/綜合報導
財政部於今(10)日公布並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俗稱「網紅」),以及利用網紅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台,建立一致的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申報依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是指經常性於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而「境內網紅」則可透過多項標準認定,例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住所或居所、使用境內裝置或手機門號(886)、或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 位址、SIM 卡等資訊可判斷為我國境內自然人。
四大課稅要件
依新規範,境內網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1。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具備營業牌號。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
課稅模式說明
財政部指出,網紅授權平台使用其創作(如影音、圖文等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時,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則依粉絲數或合約條件,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交易關係。
此類交易認定為新興網路交易型態,課稅原則如下:
1。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2。平台自廣告或觀眾取得的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3.稅務判斷除依契約方(網紅與平台)外,亦須參考實際觀眾所在地。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圖/資料照)
範例說明
財政部舉例,若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授權境外平台 YouTube 播放其表演勞務並獲得65元分潤,其中80%(52元)來自境內觀眾收看,20%(13元)來自境外觀眾。則境內部分應依稅率5%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境外部分因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輔導期間與免罰措施
財政部強調,本規範屬新興交易課稅制度,將由各地區國稅局積極宣導與輔導。為減少新制上路初期的不熟悉情況,已訂定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前)為輔導期。
在輔導期間內,若網紅或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將不予處罰。但財政部提醒,若因疏忽違反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至於網紅是否涉及所得稅課徵,財政部表示將另行發布作業規範。
標題:YouTuber、直播主注意!財政部出手課「網紅稅」 4大要件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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