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公尺內打方向燈也違規!太晚打方向燈 新北汽車右轉釀事故 駕駛判過失傷害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行經路口時,一打方向燈就馬上右轉,造成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而撞上受傷,這名汽車駕駛經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成立。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汽機車因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發生交通事故而申請鑑定案,2023年有101件、2024年103件,今年截至4月底累計有9件。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裁決處指出,上述這名汽車駕駛因涉過失傷害被起訴,經法院認定其行駛至交岔路口30公尺前未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右轉,造成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而撞上受傷,判決汽車駕駛過失傷害罪成立。提醒駕駛人車輛起駛、轉彎、變換車道前應記得並提早打方向燈,避免其他車輛因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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