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新單位的入職通知後,滿懷期待地向原單位遞交辭呈、辦理辭職。然而,就在準備報到之際,新單位卻反悔了?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臨門一腳”的階段爽約,是否構成締約過失?用人單位是否應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4月14日至16日,原告袁某與被告某敬老院工作人員沈某通過招聘平台進行溝通,袁某告知對方其學歷為高中、無醫師助理資格證等信息,沈某告知業務接待崗位報酬為5,500元加提成。
2024年4月17日,袁某到被告單位進行面試,並填寫入職登記表。
2024年4月18日,沈某詢問袁某明天可否上班。
次日,袁某詢問上班時間,沈某回復8點至5點。
2024年4月30日,袁某辦理原用人單位的離職手續。同日,袁某詢問節後報道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沈某回復因部門調整,入職須等通知,也可另尋合適崗位。
2024年5月13日,袁某再次詢問,沈某答覆民政部門要求該崗位需要大專以上學歷,讓袁某另找其他工作。
袁某訴稱:
其未與被告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是提前從原用人單位處離職。被告在約定的錄用報到時間前夕,無正當理由拒絕錄用原告,造成原告就業空檔期。被告在招聘原告的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補償原告5個月的工作收入合計27,500元。
被告辯稱:
被告確實曾邀請原告來工作,但原告未正面答覆;原告此前未明確何時上班,2024年4月30日提出五一節後報到,被告由於工作原因未及時回復,但此後已告知由於上級主管民政部門的要求,原告不符合入職條件;即使原告入職,也不能保證一定有每月5,500元的工資收入。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指合同雙方為了締結合同而接觸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告知、照顧、保護、通知等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或固有利益損失,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從日常社會經驗法則來看,勞動合同的訂立並非一蹴而就,從僱傭雙方初次接觸到入職成功往往需要經歷多個環節,包括簡歷的投遞篩選,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面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崗位所需條件、薪資待遇等事宜進行充分了解、溝通後,用人單位才會給勞動者發放入職要約,並在勞動者接受入職後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首先,雖然原告並未收到書面或電子入職通知文本,即通常所稱的“Offer”,原、被告之間的溝通系以口頭及微信聊天等方式進行。但是,被告的員工在與原告的溝通中明確了崗位、薪酬及工作時間,並約定了原告的上班時間,可以認為原告因此產生了被告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合理預期。
其次,原告參加了被告的面試,若原告的學歷是被告錄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則在面試過程中,雙方應當就此進行充分、有效地溝通。
最後,被告的員工以部門節後要調整讓原告等通知,在2024年5月13日又以原告學歷不符為由,拒絕原告入職,使原告基於對預期獲得工資待遇的合理期待而延長了待業的時間。因此,被告的行為顯然有違誠實信用之原則,理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予以賠償。綜合考量原告等待期間、薪酬標準及實際發生的損失,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3,500元。
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的關鍵在於認定了用人單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那麼,何為締約過失?招聘中哪些行為易踩紅線?各方又應如何規避風險?
一、勞動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勞動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一方實施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責任。勞動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時,可能導致締約過失責任。當雙方存在明確的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時,可以認為對方基於該磋商產生合理預期,其基於該信賴產生的損失,應當由締約過失一方進行賠償。
二、哪些招聘行為可能“踩雷”?
實踐中,用人單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隨意撤銷錄用通知:用人單位發送錄用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撤銷的;
➤隱瞞重要信息:已知曉崗位已被撤銷或即將裁員等重要信息,卻未告知求職者的;
➤虛假承諾:作出無法兌現的高薪或虛假晉陞通道等虛假陳述或承諾的;
➤泄露個人信息: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授權泄露求職者個人信息的。
三、To勞動者:留存證據,保障權益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往往存在信息差。對勞動者而言,在締約過程中及時保存相關證據至關重要。如錄用通知書、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以便在發生爭議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To用人單位:審慎招錄,規範流程
對用人單位而言,在招錄過程中應當盡到更為謹慎的義務。
➤一是明確招錄條件。招錄前應明確招錄人員的學歷、工作經驗、專業技能等入職條件,以免造成實際招錄人員與崗位需求不匹配的情況。
➤二是完善人員招錄程序。明確招錄工作的階段時點,盡量做到專項專職專人,做好應聘人員的背景調查、信息審核、體檢等招錄中期工作。
➤三是謹慎發放錄用通知。錄用通知書雖不等同於勞動合同,但一經應聘者確認,亦對雙方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在發放錄用通知前,應做好擬聘用人員信息的二次審查,避免疏漏。如在發出錄用通知後,因客觀原因確需撤銷錄用的,也應當及時通知應聘人員,避免損失擴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來源:天平陽光客戶端
作者:李丹 閔行區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趙駿傑 閔行區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