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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1月27日中午,我在安徽接到自稱重慶市兩江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範姓民警的長途電話,要求我到重慶配合調查。
範警官說我有三篇文章涉及到他們那兒的何某某。何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了,說我侮辱,侵犯了他的隱私權,警方已經立案,傳喚我到案,到公安機關當面說明。
三篇涉案文章是:
說他淫亂被索賠7萬元丨民事起訴狀丨我的萬字答辯
億萬富翁出軌女教師被法院譴責,轉臉成為重慶市政協專委員會委員|法官|法制委員會|渝北區法院_網易訂閱
億萬富翁出軌女教師被法院譴責,轉臉成為重慶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重慶何某某起訴我和澎湃新聞、記錄劉傑等眾多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案還在進行中。一審第一次開庭結束13天后,何某某提出申請主審法官王京迴避,法院爽快答應了,另行組成李超等法官組成合議庭第二次開庭進行審理。而我在二審庭審結束3 日內提出申請卻被駁回。同一案件,兩級法院對迴避申請給出兩個結果,讓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的“1234”適法統一機制變成了一紙空文。
2025年12月26日下午,我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一審判法庭上,依照法律規定,向二審法庭實名舉報政協重慶市第三屆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政協重慶市大渡口區第七屆社會法制與祖國統一專門委員會副主任、九三學社社員、億萬富豪何某某的涉嫌強奸的犯罪線索。
如今一個月時間過去了,我沒有得到任何的信息反饋。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何某某說我三篇文章對他構成侮辱,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派出所立馬就立案了,範警官傳喚我到重慶去,說我涉嫌違法了。
重慶的某些權力機關究竟是誰家天下?
範警官:我是兩江公安局金山派出所的民警,我姓范。是這樣,有個事需要你過來配合調查一下。嗯,我看到你運營的網絡公眾號叫“賓曰語云”,對吧?然後你其中有兩三篇文章,涉及到我們這個何某某。現在他給我們反映了這個問題,所以需要你這邊過來配合調查一下。
賓曰語云:嗯,他反映的問題,我寫的都是實事求是的呀。
範警官:實事求是,但是也不能這麼寫。
賓曰語云:哎,哪些是有問題的呢?
範警官:哪些有問題啊?我們已經看了相關文章,電話上不方便說這個事,還是需要你本人過來一下。
賓曰語云:哎,不是,他是這樣的哈。何某某的理由是什麼呢?他經常報案嗎?報過很多人的案吧?
範警官:他說你侮辱、侵犯了他的個人隱私。
賓曰語云:哦,侮辱案是自訴案件,他可以去法院起訴呀。
範警官:自訴案件沒錯,但如果存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也可以查處。
賓曰語云:公安機關現在認為我是違法的嗎?
範警官:涉嫌違法了。
賓曰語云:涉嫌違法?我這裡到重慶很遠,去的成本也很高。
範警官:我知道你在安徽嘛。
賓曰語云:我在法庭上已經當庭舉報何某某了,舉報他涉嫌多起強姦,法院也已經受理了。 【點擊查看《此時此刻,我正當庭舉報億萬富豪涉嫌強姦犯罪》】
範警官:沒事,是什麼就是什麼,這個沒關係,你想解釋這些事都沒問題,我們沒有說你一定要怎麼樣,只是走個程序,還是得麻煩你過來。
賓曰語云:我知道,但這是自訴案件呀,對吧?
範警官:不是,它可以是,但是公安局呢關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裡也有明確規定。
賓曰語云:那你現在是認為我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嗎?
範警官:涉嫌違法。
賓曰語云:有相關事實依據嗎?
範警官:那你是不是應該一下,配合情況說明?
賓曰語云:我已經去重慶三次了,現在正在打官司,肯定過不去。
範警官:這個我們不是說,我們只是通知你過來配合調查。
賓曰語云:對,現在確實過不去。
範警官:現在過不來,我們這是在傳喚,意思是。
賓曰語云:現在過不去。對。不能他到怎麼這兒一報案,你們就傳喚我過去呀。他說哪幾篇文章有問題,讓他指出來呀,哪些地方不符合事實?
範警官:他指出來啦,涉及的是25年8月5日、25年11月10日、25年12月1日這三篇。第一篇是《說他淫亂被索賠7萬元,民事起訴狀,我的萬字答辯》,另外兩篇是《重慶富翁出軌女教師被法院譴責》和《億萬富翁出軌女教師被法院譴責,轉臉成為重慶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賓曰語云:對呀,這三篇說的都是事實,全是事實呀!公安機關應該讓他拿證據證明我說的不是事實啊,這些內容都是有出處的,法院的譴責也是有依據的。公安機關不該捲入民事糾紛吧?我們現在正在打民事官司呢。
範警官:我也了解你們的情況,他也遞交了一些資料,還去法院,就是剛才你告訴我的,法院受理你們到底是不是侮辱呀、誹謗啊、侵犯隱私啊,法院也給你們受理過,但是這個不衝突。他這次是找的公安局機關報案。
賓曰語云:這三篇文章都是實事求是,都是有出處的,法院對他的譴責。
範警官:都是有出處,我理解你,都是有出處是不是不能通過電話的方式你來給我說哪一句話、哪一個字怎麼回事,咱們也不能通過電話來說吧?是不是這個意思?
賓曰語云:不能他一報警,你就傳喚我去,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咱們已經正式立案了,是吧?
範警官:對呀。我們已經立案啦。就是因為讓你到案,然後你本人到公安機關當面說明。
賓曰語云:誰主張誰舉證啊。
範警官:他舉啦。
賓曰語云:他說假話。
範警官:賓曰語云不是你的公眾號嗎?
賓曰語云:是呀,我公眾號都是實事求是的呀。
範警官:實事求是也需要你自己本人到公安機關來說明情況。
賓曰語云:我文章裡所有的證據你都沒看嗎?
範警官:你是覺得確實路途遠,還是不願意配合?
賓曰語云:我沒有不願意配合,確實遠。我覺得公安機關不應該捲入民事糾紛,我們現在正在開庭審理民事案子。
範警官:這不是民事案子。
賓曰語云:你現在刑事立案了嗎?
範警官:先受理為行政案件。
賓曰語云:行政案件不能捲入民事糾紛呀,我們正在打官司。
範警官:打官司和這個事不衝突。電話裡我先給你通知一聲,你把我電話存一下,我姓范,是兩江新區金山派出所。咱們之間沒見過面,也別產生什麼個人誤會。
賓曰語云:他在金山派出所還報過別人的案,對吧?
範警官:那是他自己的事情。這事我就不從電話上給你說,好不好,那是他的隱私。然後呢,你把我電話存一下,我希望咱們倆之間沒有個人之間的一些什麼,咱倆連面兒都沒見過。
賓曰語云:範警官,你聽我講。何某某做的很多事情,無論是憲法、民法典都是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放在首位的,法院判決也應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裁判裡面。現在這個事情,自始至終不能讓人感覺整個重慶都在維護這樣一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人。雷政富淫亂一次就落下那麼多的罵名,何某某淫亂那麼多次,還被法院公開譴責,與女檢察官通姦生子,這些都是事實,對不對?涉嫌強姦多名女性都沒有被追究。我只是揭露他違背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就被立案了,這是不是太過分了?更讓人感覺到重慶方方面面還是在包庇他,是不是?為什麼對這樣一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他原來還是重慶市政協委員、九三學社成員,這麼一個公眾人物,從九幾年到現在打了上百場官司,還在和澎湃新聞等多家媒體打官司。我沒有侮辱他一句話,都是事實,所謂的“隱私”,不是他進行淫亂、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道德和法律的遮羞布,這種人就該人人喊打才對。不能他一報案,公安就傳喚我,不考慮我們自媒體的壓力和成本。人民公安為人民,立警為公、執法為民,首先得出於公心,是不是?
範警官:行,你把我電話記一下,之後關於這個事跟我聯繫就行。
賓曰語云:我得先把這三篇文章再研究一下,而且馬上要春節了,我這邊事情一大堆,根本抽不開身。如果是刑事案件,我無話可說,但這是行政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不能他說我侮辱誹謗,你們就立案吧?他之前起訴過劉虎,還被駁回了。他要這樣講,所有報導過他的媒體難道都在侮辱他?公民和媒體的監督權還要不要?他和女檢察官通姦生子,你知不知道這個事實?他和女教師非法同居被法院公開譴責,咱們公安看到判決書沒有?他說沒譴責,讓他拿判決書出來證明沒有被譴責,是公開譴責的啊!
範警官:就是因為需要你當面給我們說明這些情況。
賓曰語云:這些情況我可以書面說明啊!
範警官:那這樣行不行?就你這三篇文章,寫一份情況說明,給我們寄過來行不行?
賓曰語云:可以,沒問題!
範警官:你從安徽過來確實有點遠。但是我們第一選擇還是讓你過來接受調查。
賓曰語云:那你把地址發給我,我把材料寄給你。不能何某某說什麼就是什麼,公檢法不是他個人的公檢法,是不是?不能讓全國人民感覺,何某某說什麼就是什麼,比方說打官司,我們民事案子一審第一次開庭,按照民訴法規定,開過庭之後就不能再提出申請迴避了,但是開庭過了13天他申請迴避,法院就採納了;我開庭3天就申請迴避,法院卻不採納,這不是雙重標準嗎?給人感覺整個重慶都是維護他。那麼多人舉報他強姦,公安為啥不立案?在12月26號的法庭上我當庭舉報了,原來渝北區法院他們自己多次調查,證人指控他強姦,這麼多年了也沒下文;還有三個女的舉報他強姦,九龍坡區檢察院都提起公訴了,他最後還是全身而退。一次一次地下來,讓人感覺重慶有某種勢力在保護他,這種印像不斷加強,太不正常了。您說呢?
範警官:行。你先好好看看這三篇文章,然後自己準備一份情況說明,證明文章內容的真實性,好吧?
賓曰語云:可以,沒問題。
剛剛,我給范警官打電話,詳細說明了這三篇文章不侵權的理由。說明所有的事實,都在文章裡面,法院有沒有對何某某進行譴責,可以直接到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調取民事判決書,何某某如果認為判決書沒有對他進行譴責,讓他把判決書拿出來。
範警官在電話裡告訴我,今天(1月27日)下午給我寄了兩個傳喚證,希望我能理解。範警官說,傳喚證上寫著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強制傳喚”。範警官要求我按照他說的,覺得傳喚哪裡不合理,有什麼問題,不從電話上說,直接郵寄。範警官說,我們也沒有說不聽你的話,我們也聽,但是電話這東西我怎麼導出來變成材料啊。
我告訴範警官,我文章裡,所有的材料、證據都有。
範警官:雖說證據都有,那些事兒也不應該由你發出來。
賓曰語云: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人人皆可說。你覺得應該誰說出來?一個人辦的事情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話題)進入了公共領域,所有人都可以說的。
範警官:誰這麼規定的,這個是嗎?有這個情況嗎?
賓曰語云:憲法、民法典都有規定。民法典總則第一條就講了,制定民法典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是非法權益。
範警官: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沒讓你在網上把他說出來。
賓曰語云:進入公共領域的話題人人皆可評說。這你不知道吧?
範警官:他這個話題不是公共領域話題。
賓曰語云:民法典第一條,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他做的事情被法院判決書公開譴責了,難道不能被大家評說嗎,人人都可以評說,對不對?
範警官:你這樣。行吧。我的建議呢,我還是都給你說明啦。
賓曰語云: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一百一十八條,異地執行傳喚應該在協作地公安機關協助下執行,不得擅自異地傳喚。我們程序上不能違法?
範警官:沒有違法。
賓曰語云:你在電話里傳喚本來就有是違法的。
範警官:我電話能聯繫到你我就先告訴你。
賓曰語云:中午你在電話裡明確告訴我“我在傳喚你”,你這就違法啦,辦案程序違法啦。公安部“六個嚴禁”規定,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區域傳喚,違規將被追責。這是有明確規定的,公安部“六個嚴禁”你聽不聽?
範警官:聽啊。
賓曰語云:對呀。公安部“六個嚴禁”講啦,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區域傳喚,你憑什麼傳喚我?
範警官:我們到安徽去不能去傳喚你,是這個意思。我是傳喚你到重慶來。
賓曰語云:你跨區域電話傳喚就是違法,你已經違法啦。現在詐騙電話這麼多,我怎麼知道你是真的假的?你怎麼能證明你的警官身份呢?
範警官:嗯。
賓曰語云:是不是?你覺得呢?
範警官:嗯。
賓曰語云:你覺得呢?
範警官:行。好吧。沒事。你要是覺得,你剛才也給我說了這麼多。
賓曰語云:我是開誠佈公說的。也是按照法律規定說的。
範警官:行。沒事。那就先這樣。
相關人士指出,賓曰語云上個月剛向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實名舉報何某某的涉嫌強奸的犯罪線索,一個月後就被何某某以侮辱、侵犯隱私為由報案,這個跨省電話傳喚有挾公器打擊報復之嫌。
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60號)核心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條:異地執行傳喚必須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人民警察證,在協作地公安機關協助下執行,不得擅自異地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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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傳喚須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傳喚證;僅現場可口頭傳喚並出示警察證,且需在筆錄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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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區域傳喚,違規將被追責。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電話通知異地傳喚不合法。
1. 文書缺失:無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不符合法定形式。
2. 無協作:未經當事人轄區公安機關協助,違反辦案協作規定。
3. 非現場情形:電話傳喚不屬於“現場發現”,不能適用口頭傳喚。
4. 無法律效力:僅電話通知無強制力,當事人有權拒絕並要求出示合法文書。 (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出品| 賓曰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