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21萬全款購車後發現該車為“展車”,4S店稱“工作失誤” 當地市監部門已介入

近日,記者接到一位消費者反映:提車時座椅保護套完好,而數十張意外翻到的照片,揭開了一輛“新車”的“展車”身份。

2026年3月27日,山西太原的陳女士滿心歡喜地開回自己新購的車。但是,幾天后,她在為車輛充電時的一次偶然操作,讓這份喜悅戛然而止。

「我當時停車充電時沒事幹,熟悉車機的功能,無意翻到車機相冊,發現裡面存了2月5日、6日拍的很多照片,記錄了車停在4S店展廳裡的場景。」陳女士回憶道。

對於消費者全款購新車買到的卻為“展車”,4S店承認係“工作失誤”,但拒絕陳女士的賠償訴求。目前,紅星新聞記者獲悉,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介入。陳女士表示若協商不成將走法律程序維權。

全款購車上牌後

意外發現所購新車曾是“展車”

2026年3月22日,陳女士在山西環耀豹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合同,支付全款21萬餘元購買一台方程式豹鈦7汽車。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約》明確約定,銷售方應「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標的車輛的基本情況」。

陳女士回憶,由於當時她看中的顏色的車沒現車,銷售說需要從外地調車。幾天後新車運抵,陳女士於3月27日提車回家。

陳女士為車輛辦理上牌手續,開始使用幾天后,意外在車機相簿內發現了端倪。她介紹,車機相簿裡存了2月5號、6號拍的很多照片和視頻,畫面清晰顯示車輛位於4S店展廳內。

陳女士車機相簿內保存的照片

紅星新聞記者透過陳女士車輛的螢幕查看,在車機相簿內,顯示日期「2026年2月5日」下有30餘張照片,皆為該車在4S店展廳內向外拍攝的圖片。在另一文件夾內還包括2段視頻,清楚記錄下顧客體驗乘坐該車時的聲音。在該車「行車記錄器」文件夾內,儲存了該車2月6日不同攝影機拍攝的多張照片,同樣顯示該車位於4S店展廳內。

「我交完全款願意等幾天提車,就是為開輛全新的車回家。結果給我一輛展廳擺過的車,心裡肯定不舒服。」陳女士說,展廳展示車輛通常通著電供顧客試乘,頻繁開關車門、觸摸內飾難免會造成一定磨損,這與她全款購車所期望的「全新車」存在心理落差。

4S店說法:

承認“工作失誤” 沒發現“是展車”

發現問題後,陳女士隔天即前往4S店交涉,但過程並不順利。

據陳女士提供的錄音顯示,店方起初堅決否認,稱這是從外地調來的新車,不是展車。直到陳女士出示車機相冊的照片和視頻,銷售人員核查車輛流轉記錄和店內監控後,不得不承認這確是他們店2月份擺放過的展車,後流轉至外店,因未售出,又從外店調回銷售。

4月13日,陳女士撥打車商官方客服專線投訴。據通話錄音顯示,客服稱,門市在這起事件上的備註為「陳女士購車前已告知其該車為展車,如果能接受就調車回來交付,接受不了可以等下一批」。對此,陳女士大為吃驚,表示客服的描述純屬子虛烏有。此後,她再撥打專線,客服表示已沒有上述備註。

陳女士認為,自己受到消費欺詐,該4S店侵犯自己的消費者知情權。她提出換車或5萬元賠償並賠禮道歉的要求,但遭到4S店的拒絕。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方希望以贈送深度保養或價值一兩千元的禮品解決,強調車輛已上牌,退換會變成二手車導致公司較大損失,“換車肯定不用想”,若堅持換車就“走司法程序”。

銷售陳女士車輛的4S門市

4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陪同陳女士來到該4S店,銷售經理承認該車曾作為展車展示,稱此次事件是「工作失誤」——庫表僅記錄車輛位置,未詳細備註歷史用途,系銷售與交付環節疏忽導致,並非故意隱瞞。

該經理解釋,展場車輛會定期輪換銷售,但此車調撥流轉後再銷售時已不顯示「展車」身分。他還透露,展車銷售是行業普遍做法,但“肯定會告知客戶”,有些客戶也能接受。同時,以前也碰到過交付時才發現是展車的情況,“我們會告訴顧客,要么繼續辦手續,要么換車、退車,還會給點補償。但這次是壓根沒發現它是個展車。”

陳女士回憶起一個細節,當她提車時,這輛車的座椅有保護套,「完全是新車模樣。」而展廳內的試乘車,往往都會去掉座椅的保護套。

細節得到了銷售經理的證實,他表示,交付專員在交車前要做各方面檢測。該車輛交付給陳女士時座椅保護套完好,而這種保護套通常是一次性的,摘下來就套不回去,“也不知道這個車的保護套是怎麼又裝回去的。”

該銷售經理也表示,他們正在聯絡二手車商,若能確定有車商願意回收此車,4S店可以全額退還陳女士購車款。但他同時明確,陳女士提出的「5萬元賠償+賠禮道歉」的要求有點高,無法滿足。

對於此事,4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以記者身份致電該店“服務、投訴熱線”,接線的另一位銷售經理表示,對於客戶的要求,已經和集團報備,客戶提出的賠償標準接受不了,如果談不攏,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同日,記者致電該車企官方熱線,客服表示,系統顯示備註為目前正在聯繫客戶溝通,事件正在處理中。

陳女士表示,如果最終與4S店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她將考慮透過法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監管部門證實已收到投訴舉報

先前判例:是否「退一賠三」存差異

陳女士表示,在協商陷入僵局後,她已向當地市場監管及商務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對涉事4S店涉嫌欺詐消費者、侵犯知情權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4月20日,在記者採訪過程中,陳女士接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電話,對方表示已經依法對涉事4S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陳女士表示,根據市場監管部門電話告知,命令整改的核心是銷售單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對方在銷售車輛前,必須把車輛的真實資訊全面告知消費者。同日,記者致電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證實已收到陳女士的投訴舉報。

記者檢索發現,類似爭議並非例,但司法裁判尺度有差異。

如2023年3月15日,法院公佈一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根據該典型案例披露,張某鵬購買某品牌汽車後,透過讀取車輛內置儲存卡發現該車在銷售前被停放在展廳展示過,系展車,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法院審理後,判決銷售商賠償3萬元。

陳女士表示若協商不成將走法律程序維權(資料圖)

該典型案例指出,展車並不當然屬於“舊車”,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是展車,也不當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行為。但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所交付車輛為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汽車大宗消費品,車輛是否為展車,會對消費者的選擇權的行使、消費心理及後續的使用感受造成一定的影響。若車輛是展車,經營者應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到展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019年一起類似案件作出的終審判決顯示,經營者在消費者向其明確詢問交付車輛是否為其曾看過的展車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履行告知義務,且虛構其另行調運一輛全新車輛交付消費者的事實。長春中院認為,經營者的上述不按合約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消費者的消費欺詐,判決支持了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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