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男暴打25歲友人致死遭判9年、10年,上訴遭駁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郭玗潔/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在未經同意下,逕自從陳姓友人妹妹家中信箱拿到鎖匙,闖入屋內,陳男得知妹妹受驚嚇後,找來黃姓友人強押張男,以童軍繩綑綁控制行動後,分持球棒、拖把將張男打死。全案經國民法庭合議庭審理,判陳、黃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處9年、10年徒刑。檢方和陳、黃再上訴,陳男認為一審未審酌他願意用150萬和解的賠償意願,不過法官認為張男家屬已表示不接受,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30歲的陳、黃兩人和25歲被害張姓男子為朋友,陳男因不滿張男在2023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擅自闖入陳男妹妹的住所,導致妹妹受到驚嚇,還擅自開啟陳男妹婿的汽車車門等不軌舉動,陳、黃便在同日3時52分許,將張男帶回妹妹住處,拿鋁製棒球棍毆打張男雙臂,同日晚間6時又將張男帶往頂樓天台,陳先用童軍繩綑綁張男,黃繼續拿球棒、拖把痛毆他雙臂、臀部、腿部,直到張男倒地不起。
陳見張男已無生命跡象,才聯繫友人報警並呼叫救護車,張男因傷重導致橫紋肌溶解及併發症,到醫院前就不幸身亡。陳、黃兩人也被檢警依之妨害自由罪、傷害致死罪起訴。
一審國民法官庭認為,陳、黃用鋁製球棒、拖把桿毆打張男致死,造成張男家屬無限傷痛,也讓張男的未成年女兒成為遺孤,審酌陳、黃兩人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但未和被害人家屬和解等情,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陳、黃兩人9年、10年徒刑。
檢方和陳、黃兩人都上訴,檢方認為原審未充分審酌2人犯罪手段、犯後又推諉卸責、陳男有妨害自由前科等情形,判刑太輕。陳、黃則認為原審未考量被害人張男和張男家屬的關係,以及陳男有拿出150萬元和解的賠償意願。
不過二審法官認為,被害人家屬已表明無法接受陳男提的和解條件,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其他上訴事項也都已充分審酌或不影響量刑,駁回上訴。可上訴。
標題:友人闖妹妹住所「遭暴怒哥揪友活活打死」 拿150萬想和解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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