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出口對岸貨品標示不正確 關務署:有1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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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務署統計,出口貨品去年未依規定標示案件有701件,其中,出口中國大陸的有194案。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出口貨物應依據主管法規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正確標示產地。若確實是在台灣生產,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的外文標示,標示方式應有顯著性及牢固性,也就是不能標在衣褲口袋內或以貼紙黏貼。

近年兩岸關係不佳,廠商因應陸方要求,過去台灣出口貨品出現「中國台灣製造」等標示引發議論。根據關務署統計,去年未依規定標示案件有701件,其中,出口中國大陸的有194案。

關務署強調,如經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易署)議處,呼籲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應確實依法正確標示產地,以免違規受罰。

關務署也說明,若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可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未依貿易法規定,將予以警告、處台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的,還可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關務署特別提醒出口廠商勿因一時不察,未正確標示出口貨物產地而誤觸法網,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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