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3號竹山段一輛大貨車撞上轎車,轎車駕駛雖活命,但目前生活已無法自理。(圖/資料照,下同)
記者黃資真/綜合報導
國道3號北向244.1公裏處竹山路段去年2月11日上午發生一起嚴重車禍,官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經該路段時,因分心疏於注意前方車輛動態,不慎撞上載有一家三口的轎車,再撞上前方的聯結拖車,導致75歲張姓駕駛受有顱內出血、骨折等重傷害,一審依過失致重傷罪處官男7月有期徒刑,二審雙方雖達成和解,但官男曾有過失傷害、酒駕等前例,將刑期酌減為6月,不宜宣告緩刑。
本案發生在2023年2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官男駕駛大貨車行經國3北向244.1公裏處時,因分心觀看高速公路路標看板,反倒未注意車前狀態,因此在未保持距離的狀態下,撞上前方轎車,導致轎車再失控撞上前方的聯結拖車,當場被包夾,車尾、車頭皆嚴重變形。
警消獲報到場,將車內的張姓、鄭姓夫妻倆,以及女兒送醫救治,其中張男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腰椎第1節壓迫性骨折、左肩撕裂傷,鄭妻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額頭撕裂傷約4公分長、頭部挫傷,女兒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傷勢皆不輕。
不過,受傷最嚴重的張男歷經就醫治療後,雖意識狀況逐漸恢復,惟其因傷造成功能退化,肢體協調性差,即使肌力恢復仍行走不便,生活無法自理,須24小時專人照顧,已達身體及健康重大不治之重傷害程度。
▲大貨車車頭凹損。
檢方調查後,認定官男疏於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卻疏於注意,導致事故發生,依過失重傷害罪將官男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依當時路況,現場天候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尚無使官男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於注意,使張男受有重傷害、妻子女兒受有傷害,因此具有因果關係,考量官男未與傷者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重傷害罪處7月有期徒刑。
官男不服提上訴,主張係因雙方和解調解有落差致無法成立,並非不願意給付,且原審量刑過重,因此提起上訴請求再試行和解,因此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期間,官男終與家屬調解成功,並已賠償完畢取得諒解,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宣告。
然官男在2018年曾因酒駕有過緩起訴處分,以及在2022年有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害人撤回告訴為不受理判決確定,足認官男未因有前開情形而記取教訓,一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此種輕忽態度實不可取,故法官認為官男不宜宣告緩刑,酌減刑期處6月。全案定讞。
標題:開大車分心「包夾轎車」!他活命卻無力自理 肇事男賠錢換嘸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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