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工權益新規出台:退休金保險可續繳至最低年限

中經記者索寒雪北京報道

日前,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緊急管理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等部門聯合出台《超齡勞工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的出台,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確雇主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養老保險可延續繳費至最低年限

埃森哲分析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機構研究顯示,在消費力較高的族群中,70%居住在二線以上城市,其中50%仍在工作。這些人在年滿60歲後仍認為自己並非“老年人”,傾向於“退休而不退場”。

如何保護超齡勞工基本權益,尤其是銀髮族群的權益,備受社會關注。

根據《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雇主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雇主勞動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適用該規定。符合資格已提前退休的勞工退休後被雇主招用的,也納入適用範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負責人介紹,依照《暫行規定》,在勞動報酬方面,明確要求雇主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休息休假方面,明確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規定,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工加班,確需安排的應當遵守勞動法有關規定;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並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在工傷保障方面,要求雇主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此外,對於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繳費未達最低年限的勞動者,《暫行規定》明確: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與雇主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個人應當單位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扣代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最低年限的,可繳費至滿最低年限後按月領取基本退休金。

超齡勞工可投訴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及《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超齡勞工認為雇主違反《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投訴後,應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雇主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五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沈建峰認為,《暫行規定》堅持問題導向,以明確列舉的方式賦予超齡勞動者基本勞動權益,打破了既有的勞動關係與勞動保護“捆綁”思維定式以及勞動領域權益保護“全有或全無”的格局,擴大了勞動法律的適用範圍,拓寬了我國勞動者思路保護。

他表示,一方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不論是否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均納入《暫行規定》保護範疇;依法提前退休的勞動者也被納入保障對象。另一方面,彈性延退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超齡勞動者不適用《暫行規定》。這確保了需要保護的超齡勞工得到保護,已有保護的勞工不重複保護。

(編按:郝成審核:朱紫雲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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