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兩位歌手因為音樂版權的問題在網上引發爭論,引起網絡熱議。
-
3月28日,歌手單依純在演唱會上演唱了歌手李榮浩的作品《李白》;
-
3月29日,李榮浩發文稱,自己曾拒絕歌手單依純的版權邀約,目前已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反映相關侵權情況;
-
3月30日凌晨,單依純發表長文致歉,表示願意承擔所有相應責任。
此次事件引發公眾對著作權保護的關註:
演唱會翻唱未獲授權歌曲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改編演唱是否能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若藝人稱“不知情”或“主辦方負責審核版權”,能否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
帶着這些疑問,一起來看專業律師的解讀。
△單依純官方工作室發布的演唱會現場圖
一、演唱會翻唱未獲授權歌曲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具體侵犯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當歌手在演唱會上翻唱他人作品時,屬於典型的公開表演行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除了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之外,若現場錄製、轉播演出畫面,還會侵犯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擅自改動旋律、歌詞,還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改編演唱是否能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如何判斷改編演唱是否超出合理使用邊界?若藝人稱“不知情”或“主辦方負責版權審核”,能否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
從司法實踐來看,單純改編演唱不能作為合法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判斷是否超出合理使用邊界,需嚴格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
第一,看使用性質,演唱會以售票營利、商業宣傳為目的,不屬於個人學習、公益免費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
第二,看改動程度,僅調整編曲、音效、節奏的細微調整,不具備獨創性,不構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詞立意,還會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
-
第三,看市場影響,改編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業價值、瓜分版權收益,直接超出邊界。只有無營利、無公開傳播、標註原作者信息且不損害原作合法權益的極小範圍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範圍,商業改編演唱始終需要事前取得詞曲雙重授權。
藝人以“不知情”或“版權由主辦方審核”為由,不能絕對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最終是否擔責取決於其主觀過錯與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辦方作為組織者,是首要、法定的責任主體,負有全面的版權審核、申請授權義務。而藝人作為表演者,是直接實施表演行為的侵權行為人,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如果藝人明知或者應知無授權仍強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責任,而構成共同侵權。另外,藝人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屬於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著作權權利人。
三、翻唱未獲授權歌曲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當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未經許可改編演唱他人作品,侵權方依法需承擔賠償損失、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賠償主要包括:按照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進行賠償,二者擇一適用;難以計算的,可參照權利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對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數額為上述標準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若前述方式均難以計算,法院可依法判決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同時權利人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開支,也可一併主張。
在行為責任方面,侵權人應立即停止演唱涉案歌曲,全面下架相關演出視頻、回放及網絡傳播內容。如侵權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權利人可要求侵權方在官方平台、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維權實踐中,權利人可先固定侵權證據,優先通過協商、調解方式化解糾紛,也可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協商或調處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追究藝人、主辦方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