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長江日報
一程式設計師在午休時間,
前往公司合作指定的
健身房運動時猝死,
公司為其申請工傷,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決定。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法院會怎麼判?
事件回顧
2018年7月,劉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前端開發程式設計師職位,簽訂的勞動合約為無固定期限合約,起始時間為2018年7月2日。
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
①考勤時間遵守國家勞動法的規定,每週5天、每天8小時,上下班時間可彈性調整的彈性工作制度。
②因工作的特殊性,員工依公司指定地方進行健身運動的時間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
③健身如用中午時間進行健身的,可不用領導批准自行進行,在2小時內為合理時間。
④如中午以外的其他工作時間健身的,需要上級領導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2018年12月5日13時5分左右,劉某在公司指定合作的某游泳健身匯健身後,被健身房工作人員發現暈倒在更衣室,後經醫院搶救無效,宣布劉某於2018年12月5日15時24分許死亡。
2019年2月15日,公司向所在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19年4月11日,區人社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劉某受到的死亡傷害,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公司認為:
①依公司的規章制度,劉某發生事故時屬於工作時間。
②公司屬於以電腦研發為主的軍工高科技企業,對技術職位要求非常高,程式設計師工作壓力大。公司深知好身體才有高效率,所以對員工體能格外重視。為此,公司陸續租用週邊場地作為公司健身場所,所以健身場所應屬於工作範圍。
③2018年9月,公司因業務量劇增,發布《緊急加班管理制度》,對程式設計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要求更高,劉某基本天天加班,壓力巨大。且劉某事發時33歲,正值壯年,其本人身體素質非常好,是國家二級運動員。公司是涉密機構,在辦公地點安裝有攝影機。經過對事發當天劉某全部活動的監控,以及周圍同事的走訪,公司認為劉某符合工作壓力大而猝死。
隨後,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
員工係工作時間、職位猝死
是工傷
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焦點主要為兩點──
■關於劉某工作時間的認定
我國勞動法並未對工作時間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只規定實施8小時工作制。通常認為,工作時間是具有延續性的,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
一般情況下,判斷一段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可綜合考慮這段時間內,勞動者的活動是否符合用工單位的目的、從事與工作內容相關的活動、受雇主支配和控制等因素。
本案中,公司員工手冊裡規定,員工依照公司指定地方進行健身的時間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劉某事發當天的健身時間符合公司對工作時間的規定,亦符合受公司控制和支配、目的也是為公司更好地創造效益等因素,因此應認定劉某事發時屬工作時間。
■關於劉某工作崗位的認定
對於工作崗位的判定應結合職工從事的活動是否和工作有關進行判定。工作場所具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僅限於生產、經營、培訓過程中的場所,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均應視為工作場所。
本案中,劉某事發時確實並未在其日常工作上,但公司約定了某游泳健身匯是公司場地的延展。故劉某健身不應視為與工作無關,可認定其事發時繫在合理區域。區人社局認為劉某健身屬個人行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繫,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劉某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判決撤銷區人社局的不認定工傷決定書,並命令區人社局對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區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員工手冊作為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契約的附件,與勞動契約具有同等效力。本案中,公司員工手冊中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符合標準工時制的要求,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劉某的健身時間符合公司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應屬於工作時間。
公司結合其行業特徵、生產和工作特殊需求,鼓勵員工透過運動恢復良好精神面貌、強健體魄,專門為員工提供並指定了特定健身場所。並在員工手冊中對工作時間進行相應規定,及與健身場所簽訂協議的行為,均旨在促使員工更有效率、更健康地進行工作,是與促進員工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職責直接關聯的行為。劉某的行為應視為與工作有關,其事發地點可認定為工作崗位。
綜上,劉某應被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救治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應被認定為視同工傷。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申工社、湖南工人報、湖北總工會、九派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