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黛麗•赫本之子在中國勝訴

據江甦法治報報導,曾以《羅馬假日》獲得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女主角獎,風靡全球的傳奇影星奧黛麗·赫本已離世32年,其姓名與肖像所承載的人格尊嚴與經濟價值是否仍受法律保護?

10月24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敲響了依法保護人格權益的法律警鐘。在一起擅自使用“赫本”姓名及肖像的商業侵權案中,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某餐飲公司構成侵權,需立即停止使用“奧黛麗·赫本”姓名、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赫本之子盧卡·多蒂經濟損失20萬元。

某餐飲公司自2014年起,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以“Angel’s 赫本時光餐廳”為名經營,並在其餐廳裝潢、官網、微信公眾號中大量使用奧黛麗·赫本的姓名與肖像進行商業宣傳。

奧黛麗•赫本之子盧卡•多蒂認為此舉不僅侵害了奧黛麗•赫本的人格尊嚴,也對其作為近親屬造成了精神損害與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該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奧黛麗•赫本的姓名與肖像,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1.8萬餘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該餐飲公司已停止使用奧黛麗•赫本肖像,但仍繼續使用“赫本”名稱。該餐飲公司認為,奧黛麗•赫本已去世多年,其人格權隨之消滅,其子不具備主張權利的主體資格;使用“赫本”字樣屬於正當使用,未構成醜化,且在訴訟期間已主動停止使用肖像,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奧黛麗•赫本”姓名,向盧卡•多蒂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死者的姓名、肖像屬於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且產生的經濟利益可由近親屬繼受、享有,盧卡•多蒂作為奧黛麗•赫本的近親屬,系本案適格主體。

奧黛麗•赫本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該餐飲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大量使用其姓名與肖像,雖未構成侮辱、誹謗,但未經權利人同意,易使公眾誤認為其與奧黛麗•赫本存在特定關聯,構成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

即便該餐飲公司在訴訟中停止使用肖像,但一方面,其將“赫本”這一特定名稱用於店招、裝潢、佈景、店名等已經多年,對於相關公眾認知來講具有一定延續性影響;另一方面,結合語言文化差異、對外國人稱謂習慣及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赫本”二字已與奧黛麗•赫本形成穩定對應關係,繼續使用仍構成侵權。

該案系保護知名公眾人物死者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例。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護,尤其是具有公眾影響力的人物,其姓名、肖像所蘊含的人格尊嚴與經濟價值不因死亡而消滅,對其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既是對其近親屬權益的保護,亦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於人格尊嚴價值的高度重視。同時,經營主體在商業宣傳中應尊重他人人格權益,對公眾人物姓名、肖像的使用必須取得合法授權,避免此類“搭便車”“蹭熱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來源江甦法治報

值班編輯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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