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宣布,同意台新金融控股公司(下稱)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以換股方式進行合併。
金管會表示,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各自於113年8月22日及113年9月11日董事會,通過雙方合併案及修正合併對價契約,並於113年10月9日經兩金控股東臨時會表決通過。本案是由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共同向金管會申請合併許可。合併後台新金控為存續公司,新光金控為消滅公司,並自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會說,取得核准後,由兩家金控共同決定合併基準日及進行公告,並依規定需於合併基準日前30個營業日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中心申請新光金控終止上市。
標題:金管會宣布「同意新新併」 更名為台新新光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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