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申請超標頻譜繳回日期展延 NCC決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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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附款履行期限展延申請,NCC委員會議今(15)日決議「駁回台灣大哥大展延核准合併行政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之申請」,要求台灣大須於期限內履行負擔,並按照規定在今年6月30日準時繳回超標的頻譜。

台灣今年兩宗電信合併案,分別是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合併亞太電信。NCC當初核定這兩宗合併案時,要求台灣大、遠傳電信完成合併後,要在6月30日前繳回超標頻譜,台灣大認為NCC此要求有所爭議,一狀告上法院、提起行政救濟,而遠傳則是早早在4月初就已提前繳回超標頻譜。

NCC表示,台灣大哥大是在今年4月17日向NCC申請展延附款履行期限,因台灣大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之餘地,台灣大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認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NCC主祕黃文哲今日指出,按照合併核准附款規定,台灣大必須要在6月30日繳回,如不繳回,台灣大必須轉讓頻譜給其他電信公司。

若6月30日台灣大還是未繳回超標頻譜,黃文哲表示,將會有違反發射頻率的問題,不僅數位部會予以處理,NCC也會按照行政執行法,最高處以30萬元怠金,可連續處罰,若7月1日台灣大還在發射頻率,也可以電管法75條最高處以500萬元罰鍰。

NCC重申,已於112年1月18日第1050次委員會議,以附附款方式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申請案,已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存續公司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已賦予存續公司合理履行期間,台灣大哥大仍應積極於期限內落實法遵義務。


標題:台灣大申請超標頻譜繳回日期展延 NCC決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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