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山東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在濟南市上新街舉行,省司法廳副廳長劉振遠解讀《山東省歷史建築保護辦法》(下稱《辦法》)。這也是國內首部專門規定歷史建築保護的省政府規章。《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共6章,34條,其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保護職責、明確歷史建築認定的條件和程序、細化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強化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四個方面。
明確保護職責。為解決以往個別地方可能存在的責任不清、推諉扯皮問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保護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歷史建築保護管理工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對具有“雙重身份”的歷史建築,也就是對於既是歷史建築又被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辦法》明確規定將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更嚴格的保護措施,並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明確歷史建築認定的條件和程序。為了讓更多有傳承價值的建築得到及時保護,《辦法》細化了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和流程。一棟建築能否被認定為歷史建築,有九項具體標準可供衡量。例如,能夠體現古代悠久歷史、近現代變革發展、中國共產黨誕生與發展等某一特定時期建設成就;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具有紀念、教育意義;體現傳統文化、地域特徵或時代風格等等。對於納入“歷史建築潛在對象名單”的建築,在正式認定前就會啟動預保護措施,避免遭到破壞。
《辦法》鼓勵社會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保護主管部門推薦建議將某棟建築納入歷史建築。主管部門接到建議後,必須及時組織專家現場查勘,並明確反饋處理意見。四是規定了歷史建築認定公布的具體程序,便於地方執行。
細化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辦法》對保護環節的各項具體要求進行了細化,細化明確了歷史建築測繪建檔、保護標誌牌設置和保護圖則編製等具體內容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確列出了禁止行為,包括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堆放危險品、擅自遷移或拆除、遮擋損毀保護標誌牌等。規定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需要按照保護圖則進行日常保養和修繕,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技術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對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辦法》要求將防災減災(如抗震、防洪、消防)統籌考慮。同時針對歷史建築改造中普遍遇到的消防難題,提出了解決路徑和措施。
強化歷史建築活化利用。保護並非凍結,《辦法》鼓勵和支持對歷史建築進行合理利用,破解實踐中“不敢改、不會用”的困境。積極引導歷史建築向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民俗文化體驗館等文化業態發展,確保利用方式與建築的歷史價值、內部結構相適應。細化了對歷史建築改造利用的要求,規定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觀,不得危害建築安全。為提升活化利用效果,明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建築密度、建築間距、項目容積率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這為歷史建築的可持續利用提供了實實在在的激勵。
記者:王錚 記者:王倩 攝影:王錚 攝影:王倩 編輯:曹夢佳 校對: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