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水錶害的!繼承北市信義區不動產速脫手 稅金竟高出6倍

▲看屋示意照,非指當事人。(圖/記者項瀚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國稅局查水錶揪漏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揭露最新案例,小李(化名)賣掉爸爸遺留的台北市房地產,原本只申報24萬元所得稅,稅務人員核對水電費支出明細認定要課房地合一稅,導致總繳稅金高達153萬元,較原繳稅金高出6倍,小李不服申請復查仍遭到駁回。

小李前年9月5日從已過世的爸爸老李名下繼承台北市信義區房地產,去年1月4日賣掉,隨後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依10%稅率繳納24萬元。

不過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小李從來就沒有將戶籍遷至信義區繼承不動產處,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小李應補稅額129萬餘元,加上原本已先繳的24萬元稅金,總繳額來到153萬元。

小李不服,復查主張爸爸老李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信義區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信義區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國稅局以小李持有信義區房地併計老李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但是小李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繼承不動產上,且小李繼承後的信義區房地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的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因此駁回他的復查。

財政部提醒,《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稅務人員提醒,若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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