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男大學生王某,生前在某學院學習口腔醫學技術,到某公司實習期間墜樓身亡。經警方勘查判定,王某係從5樓衛浴窗戶墜亡。
事發後,王某父母將學校及某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145萬餘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二審判決書,駁回某公司的上訴。此前,一審法院判決,某學院承擔10%的過錯責任,賠償8.6萬餘元;某公司承擔30%的過錯責任,賠償25.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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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大學生從5樓衛浴窗戶墜落網路配圖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出生於1999年11月,於2017年9月就讀於某學院,學習口腔醫學技術,學制三年。 2019年5月6日,王某及部分學生與某學院、某公司簽訂《實習就業協議書》一份,進入某公司實習,實習期為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2019年9月5日,某學院為王某某意外險一份險,意外險金額為2故險金額為2故萬元。
2019年10月25日,王某從某公司5樓浴室墜樓身亡。後經司法鑑定:王某係因高墜致枕骨大孔骨折、寰樞椎骨折致腦挫裂傷、腦幹挫傷最終致腦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5年12月24日,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對王某的墜落情況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經法醫初步現場勘查及某公司5樓視頻資料初步確定,該男子25日凌晨3時12分自己進入5樓衛生間後再未出來,也沒有可疑人出現;經法醫勘查衛生間窗外有疑似指紋,故法醫從現場情況初步判定該男子係從5樓衛生間窗戶處墜亡。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系某學院的在校學生,其基於學校的安排到某公司進行實習,因此項實習是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所以該學校對王某在實習單位的安全仍負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上述協議書約定了學校應履行對實習生的監管責任,且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只有2萬元,不足以彌補王某父母的全部損失。王某實習期間死亡,其死亡時未完成學業,仍屬於某學院的在校學生,學校存在管理失職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實習單位的某公司,在王某實習期間,也負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及相關培訓並管理的義務,以保障其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其對王某的死亡也存在失職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墜樓行為有嚴重過失。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認定某學院承擔10%的過錯責任,某公司承擔30%的過錯責任,王某承擔60%的過錯責任。經認定,王某父母的經濟損失金額合計860028.50元。依責任劃分,一審法院判決:某學院賠償86002.85元;某公司賠償258008.55元。
一審判決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該公司主張:案發當晚王某在兼職地點長時間飲酒後回到公司工作禁區,王某對墜樓身亡的後果應自行承擔更大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某公司二審提交了事發前的監視錄像,但王某父母不認可視頻中行走、嘔吐的人員系王某,某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事發前王某屬於醉酒狀態,故其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來源:紅星新聞/南國早報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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